标题:死刑缓期2年:真相揭秘,不是简单的“过2年再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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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看案件的朋友应该对“死缓”二字并不陌生,但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死缓的真正含义。死缓,全称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过2年后再行刑。其实,你的理解可能是错的。
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那些损害国家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其中部分没有血债、民愤不大、未达到最严重程度但又罪该处死的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于是,我国独创了死缓这一法律制度。
死缓制度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从明清时期的死刑监候制度演变而来。在明代,将秋后处决的犯人称为“监候待决犯”,虽然判处了死刑,但暂时监禁监候,不会立即执行死刑。待至朝审、秋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现代在执行死刑缓期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并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为无期徒刑。也就是说,2年后,该名犯罪分子不一定会被执行死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不过,如果表现良好,有重大立功者,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我国有期徒刑是有上限的,不能超过25年。如果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没有指明上限的,这个上限是15年;规定几年以下而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是6个月。
此外,因为贪污贿赂犯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人,法院会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被判死刑缓期二年后还有一种情况,即限制减刑。犯人死缓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可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法治是国之根本,法律是国民最低的底线。我们都希望“恶有恶报”,但法律是公正和灵活的。一些犯人虽罪该处死,但犯罪情节还没有达到最严重,那么也会依法根据其情节、在监狱的表现来判定是否应该剥夺犯人的性命。
死刑缓期二年是对生命的敬重,是对犯罪情节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的犯人的一个重新审视和改过自新的机会。愿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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